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两个项目。依法参加城镇生育保险的,符合条件时均可享有。下面将上海市现行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总结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四)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同上)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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