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律师丨一则网贴引发的跨省抓捕
2018.04.14 浏览1.6W+ 原创 专栏:债权债务

4月13日,红星新闻一则报道顿时引爆了网络热点,因在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广州医生A遭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进行跨省抓捕。

明显的杀鸡儆猴。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XX的质疑声很多,XX公司欲通过此案,给那些传播XX负面评论的人或者媒体一个下马*。

相反,这篇文章将**药酒推向了*论风暴的中心点。

本案医生是否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值得考究。

案涉罪名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本案中,商品声誉是否受到影响,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如果说从退货的情况来看,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退货原因系该网贴导致,退货的原因可以有很多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医生并没有捏造散步虚伪事实。

对于“毒药”,结合上文,应当理解为偏文艺的用词,正常人应当能够理解该“毒药”与我们正常所说的毒药的是有所区别的,并不具有真正的致毒性。

其次,对于正文部分提到的5个概念,均可以在权威杂志、网站上查询得知,而且全文基本上转载自其他公众号,而且部分正文内容转自权威媒体、网站和XX的处罚公告。如果事实如此,本案根本不存在虚伪事实,不符合客观要件。

即使损害他人商品信誉,不存在虚伪事实,主要原因是商品的疗效没有得到患者的认可,这点,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好好的反思反思。

最后,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具体因医生的网贴给“**药酒”带来的损失是无法精确的,而且没有办法证明是由医生的网贴引发两家药店退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案医生符合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医生并没有主观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其发表的网贴主要内容大都整理自其他处已发表的内容,自己原创的内容较少,“毒药“一词的使用不能表明医生具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

综上,广州医生所发网帖并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XX公司的举报主要意图并不在于对该医生的多么严重的惩罚,而且警告其他发表**药酒负面评论的作者。

药品的声誉不是这样通过司法途径打压负面评论积累出来的,只有得到患者的认可,通过患者的口口相传,产品才能长久的持续下去。

投诉/纠错
声明: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剩余阅读时长约1分钟

在线法律咨询
99% 问题解决率深度沟通27w 律师在线高效解决

严选律师 极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1分钟快速提问 快速提问 预计2分钟回复
2小时前 海南-海口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2小时前 甘肃-兰州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小时前 海南-海口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小时前 四川-德阳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29分钟前 四川-成都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28分钟前 上海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24,035位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