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观点集成: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22.06.06 浏览3.2W+ 专栏:合同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时效?

劳动争议时效一般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另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法律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过检索全国各地的司法判例,对于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三种裁判规则:

(一)北京广东上海深圳等地法院的裁判规则:自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逐月分别计算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一年仲裁时效。

北京等地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并不属于工资、劳动报酬,而是惩罚性赔偿。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性经济惩罚。

【举个例子】

1、A2008年6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日离职并申请仲裁,只能主张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之间的双倍工资,但超出了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2、若A于2010年2月1日离职并申请仲裁,则仲裁时效前推至2009年2月1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有4个月(2009年2月1日—2009年6月1日)落入仲裁时效,则可主张这4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律适用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项: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法院认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院认为,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应当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别计算仲裁时效。【(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26号 大连XX公司与A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海南等地法院的裁判规则: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原则上不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劳动关系终止的,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一年仲裁时效。

参考案例

“法院认为: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二倍“工资”的表述清晰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非“赔偿金”或“罚金”。3、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更符合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内部统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和“赔偿金”的表述是有明确区分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约定试用期并实际履行的,违法单位需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工资”。如果将二倍工资简单理解为劳动对价,以是否劳动为标准判断劳动者的收入是“工资”还是“罚金”,势必造成法律内部关于“工资”的认识混乱。4、从社会效果角度看,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了保有既有的工作,几乎不可能提出维权。要求劳动者在在职期间提出维权申请,使劳动者面临着“要么要维权,要么要工作”的两难境地,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无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益。”【(2014)琼民抗字第10号海南XX公司、C与海南XX公司、C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三)浙江江苏等地法院裁判规则:分两种情形

浙江、江苏等法院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受到的具有赔偿金性质的处罚,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双倍工资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即:

1、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之次月至满一年期间签订劳动合同,则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2、从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次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法律适用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参考案例

1、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连续性的侵权,其时效期间应以劳动者可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中的最后一个月时间为起算点。”【(2017)浙02民终3248号D、宁波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E于2014年4月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3月申请仲裁,并未过仲裁时效”【(2017)XX02民终2540号XX****瑞动力股份有限公司、E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情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撰文 │ F

编辑 │ G

审核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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