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代位权者如果与被代为者之间没有合法和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代位者就失去了代位基础。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律师实务中,应当注意对债权的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审查:
一、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违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果债权人明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权(如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其提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无效的,违法的合同,法院会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时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具有可撤销因素,但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只有在当事人主动提出撤销之诉后,法院才能进行审查。
二、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否确定
“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后而确认的债权,而不是在诉讼或者*裁过程中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
如果允许在该债权债务不确定的情形下便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可能产生两个问题:
1、次债务人因不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情况而难以提出抗辩。
2、即使债务人加入诉讼并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且因抗辩成立而导致债权人不能提出请求,也可能对次债务人造成损害
在债权债务确定之前,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不必使次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至少会造成次债务人的诉讼成本损失。
律师实务中应特别注意“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而直接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把握。由于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所以法院必须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确定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对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没有异议,或者虽然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但该异议经审查是不成立的,法院可以认定该债权是确定的,并应继续审理代位权之诉。反之,如果债务人的上述异议经审查成立,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起诉。
在律师实务中需要明确的是,债权债务的确定性审查主要是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必须确定,而不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确定。即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确定,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也可以主动提出抗辩。
另外,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确定,如果强行要求其必须在此种债的关系确定之后行使代位权,将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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