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款归受让方所有吗
2018.10.19 浏览8680 原创 专栏:债权债务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土地被征收,征收补偿款是归转让方所有还是归受让方所有。

例如:马某与王某为同村村民,王某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10.2亩耕地。两年后,马某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10.2亩耕地中的3.5亩转让给马某。合同签订当天马某即付清了转让款,王某也交付了土地。村委会在其合同上盖章,同意王某转让承包的土地。8年后,涉案土地被依法征收。马某向村委会领取了被征土地的相应补偿款。

王某以涉案土地登记在其名下,马某无权领取土地的征地款为由起诉,要求马某返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

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在农村土地依据合同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受让方是否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且该物权变动未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土地承包关系已经终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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