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拖欠投资款本息共9万多元,有双方签字且无争议的协议为证。该案2012年10月29日立案,11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
开庭审理。2,立案庭指定A为审判员,但A在主持了庭前调解并因分歧太大调解失败后,就将案卷移交同事B,由刘主持开庭审理,实施了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也调解未成)、总结陈述,笔录签字(B在记录上虚假地签上阳的名字)等工作,庭审结束,C当事人回家等结果。3,该案在2012年12月25日,在B多次和当事人双方电话协调后,双方再次来到刘的办公室,在刘的诱导下,原告不情愿的与被告签订调解协议,让步至4万元,且约定在领取调解书时被告付清原告3万,但没有写与毁约相对应的约定条款,协议末尾却有“双方签字生效”的条款。4,该案在2013年2月5日(农历年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法院在多次向被告催办无果后,A便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把双方叫到他的办公室强行发放了调解书,并欺骗原告说“签收后就可扣人”、“你签不签收一个结果,异议无效(此话有后来的录音为证)”,逼迫原告签字签收,并授意将签收日期写至2012年12月25日,与调解书虚假的制作日期保持一致。5,至此,原告在交付2千多元
诉讼费后,被迫在法官的诱导下消减5万余元主张,还分文未得。请求律师指导:一、独任法官审理是否允许本案出现二名法官并二次交接审理?二、独任审理的案件是否允许庭审结束后还能使用调解方式?在此背景下达成的协议是否违法?A强调此案适用《高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第15条(而该条款出现在此《规定》的第三章“审理前的准备”章节中),是否合法?三,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求3个月结案,而该案已超过审理期限,如何处置?法官授意原告将签收日期虚假填写(有录音为证),如何处置(可否视为签收无效)?四,本人在开庭的最后陈述中郑重要求法院支持本人诉讼请求,有庭审记录为证,能否有力证明原告在后来非自愿的签订了调解协议?五,调解协议签字和调解书签收,地点都在办公室而非法庭,是否合法?法官在这种无摄影记录的场境里,使用公权力粗暴践踏原告意愿,逼迫诱导原告的行为如何取证?六、该案还被解析为适用《经济纠纷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末尾一句: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是否正确?此法规为1993年公布,而《高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章第34条明确说明2003年后的民事案件使用此规定,第33条说明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致谢为盼。顺颂律师幸福安康,吉祥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