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5年参加工作,原单位为安徽省XX,与1998年8月份分家,本人分到邮政局以前补缴的养老金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2014.03.18 安徽-六安 保险理赔
本人1995年参加工作,原单位为安徽省XX,与1998年8月份分家,本人分到邮政局,邮政局于2005年十月份补缴了2000年1月至2005年9月份养老保险金(其补缴部分全部为个人承担),补缴后结余1000元未退给本人,2008年5月邮政局又分家,我被分到XX行,从2005年10月以后养老保险金按政策规定由单位统一交至养老保险中心,今年5月本人到了50岁退休年龄,现单位通知本人养老保险金还差7个月,让本人补缴。请教律师,养老金是否该本人承担,以前补缴的养老金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谢谢!
报告编号:No.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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