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

最近更新:2022年08月21日

拘传是指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和传唤的有什么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拘传适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应当如何进行拘传

应当如何进行传唤、拘传?很多朋友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增加法律知识

应当如何进行传唤,拘传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现场或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是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

拘传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2]

拘传的时间是多久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那么,传唤、拘传的时间是多久?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传唤、拘传的时间是多久

一般情况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

如何计算拘传中“12小时”

拘传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始计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是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时开始起算,应扣出路途时间;有的人认为是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1、拘传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诉法92条第1款

对证人能不能进行拘传

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拘传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华律网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证人能不能拘传

不能拘传。

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证人作证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人,不能对帮助破案的人实行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有哪些条件

那么适用于拘传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拘传的变更和解除,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大家了解关于拘传的法律常识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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