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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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存废之争
取消利息税的三个理由
  一: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这些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   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征收范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逃税手段避税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   二:1999年-2006年七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   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   三: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由当年通货紧缩变为当前轻度和局部的物价上涨。   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3.4%,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44%),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
保留利息税的三个理由
  一: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也不是唯我国所独有。   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它也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依照我国的税法,银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应纳入征税范畴。   二: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   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其实践意义则在于,现在的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将向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转变。    三:我国的利息税作用有限只说明我国利息税制需完善。   如果说7年多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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