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范围很广,就行政附带赔偿诉讼而言,主要是指因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当,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针对强拆这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为违法,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强制拆迁的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
强制拆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经拆迁人或相关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迁的强制手段。
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制拆迁;2、司法强制拆迁。
通常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
强制拆迁的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
强制拆迁程序
强制拆迁要有书面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强制拆迁前须先调解
《规程》规定,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多户未达成协议应听证
《规程》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