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什么?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方法,它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区别,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方法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方法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2、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 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