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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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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分绝对消失和相对消失:
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  

宅基地灭失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取得一处宅基地的法律精神,因宅基地灭失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应有重新申请一处宅基地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  

1.因放弃而消灭。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随时可以放弃,但应当事先通知宅基地所有权人,以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因转让而消灭。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原来的使用权人就会丧失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合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因撤销而消灭。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宅基地,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撤销宅基地使用权,村民从而就会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而消灭。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而消灭原来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原来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请求相应损失的补偿的权利。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因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消灭原设定的使用权。还有,《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上都明确规定,申请取得宅基地并获建房批准后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这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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