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4.01.0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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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呢,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具体到额内容又有哪些呢,对于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在对其前罪再审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有哪些内容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数罪并罚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参照《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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